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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郴民执复字第14-3号江西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2009)安执罚字第70-3号罚款决定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执复字第14-3号

申请复议人江西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江西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7日作出的(2009)安执罚字第70-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其与蒋连德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已达成赔偿协议,现再要求赔偿实属起诉无理,而实际车主陈尹中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且其为困难企业,请求撤销对其的罚款决定。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江西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安仁县人民法院据此对其处以罚款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以蒋连德等人的起诉无理及实际车主陈尹中有能力赔偿为由要求撤销罚款决定,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申请复议人企业的实际困难,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减少对申请复议人的罚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安仁县人民法院(2009)安执罚字第70-X号罚款决定。

二、对申请复议人江西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四万元,限在本决定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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