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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天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10570号

原告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厂长,住(略)。

被告北京中建天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中建一局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住(略)。

原告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天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天道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建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实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中建天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实公司诉称:2006年4月,嘉实公司与中建天道公司签订印刷协议书。协议约定,中建天道公司承诺所有的《征途》杂志印装由嘉实公司完成,并保证按协议支付给嘉实公司印刷费;中建天道公司承诺于每次印装任务完成后15日之内付清所有款项。该杂志每期印刷费x元,中建天道公司共欠付8期印刷费20.4万元。经多次催要,中建天道公司至今拒不给付,现嘉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建天道公司给付欠款20.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建天道公司辩称:嘉实公司与中建天道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落款时间有涂改部分,应视为无效;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未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双方未就协议书履行的实体内容核对清晰,不能证明欠款数额;从中建天道公司财务记载看,不欠嘉实公司印刷费。另外,中建天道公司已于2008年12月31日在工商局刊登了“注销公告”,经由工商局备案核准,嘉实公司未在公告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应视为放弃。故中建天道公司不同意嘉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嘉实公司与中建天道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嘉实公司作为中建天道公司认定的印装加工协作厂与中建天道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嘉实公司接受中建天道公司的生产任务,务必严格按照中建天道公司的“印装任务书”进行加工,并在规定日期前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嘉实公司装订完成的图书须由嘉实公司按规定时间送达中建天道公司指定场所;对于每一次印装任务,中建天道公司给嘉实公司下发“印装任务书”,注明加工要求,加工费用;中建天道公司承诺将于每一次印装任务完成后15日内付清所有款项。2008年3月14日,中建天道公司经理刘勇向嘉实公司出具对帐单,载明“截止2008年1月8日,中建天道文化共欠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征途》期刊印刷货款贰拾万肆仟园整”。2008年12月29日,中建天道公司股东会作出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的决议。2008年12月31日,中建天道公司在为您服务报刊登注销公告,要求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嘉实公司未申报债权。2009年1月5日,中建天道公司将清算组负责人和清算组成员名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嘉实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对账单、刘勇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印刷费欠款说明、送书通知书,中建天道公司出具的注销公告、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股东会议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嘉实公司与中建天道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适当履行。嘉实公司依约提供印装服务,中建天道公司应给付相应款项,中建天道公司经理刘勇已通过对账单确认尚欠嘉实公司印刷费20.4万元,该行为应视为代表中建天道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中建天道公司应给付嘉实公司相应款项。中建天道公司认为嘉实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有涂改,但其未能提供自己的一份没有涂改的证据证明该协议涂改为嘉实公司单方面所为,而合同涂改部分的内容并不影响嘉实公司的债权实现。本院依该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同时认定基于该合同关系或合同延续所产生的欠款事实,故对中建天道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中建天道公司认为嘉实公司未在其注销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应视为对债权的放弃,本院认为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嘉实公司可以向中建天道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建天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欠款二十万四千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建天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夏建平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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