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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安仁法制办干部,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0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思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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