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伟,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蔚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某诉称,2005年1月14日,原告与宁乡县年发造纸厂投资人秦云新一起来到被告家。经三方协商,被告同意代秦云新支付原告纸款x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2005年2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万元。2006年1月6日,被告偿还1000元。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被告目前患病,且经济紧张,要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4日,原、被告与宁乡县年发造纸厂投资人秦云新协商后,约定由秦云新将其对被告享有的x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2005年2月8日,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浏阳市支行转账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6年1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x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某尚欠程某某纸款x元,由张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前支付5000元,2011年1月2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蔚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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