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2566号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伟,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蔚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某诉称,2005年1月14日,原告与宁乡县年发造纸厂投资人秦云新一起来到被告家。经三方协商,被告同意代秦云新支付原告纸款x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2005年2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万元。2006年1月6日,被告偿还1000元。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被告目前患病,且经济紧张,要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4日,原、被告与宁乡县年发造纸厂投资人秦云新协商后,约定由秦云新将其对被告享有的x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2005年2月8日,被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浏阳市支行转账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6年1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x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某尚欠程某某纸款x元,由张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前支付5000元,2011年1月2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蔚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