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申要宇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鄢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要宇,男,35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日到叶县公安局投案并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要宇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要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4日夜,被告人申要宇伙同王延彭、袁小江、李闯业(三人均已判刑)、杨延昌(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到鄢陵县X乡X村韩某安的预制板厂盗走电缆线2根、废铁430公斤、20圆螺纹钢筋30根、混凝土振动器一台。经鉴定总价值29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要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韩某安陈述、同案犯袁小江、王延彭、李闯业供述、证人韩某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要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申要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要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要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要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海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艳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