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关某某、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X号。

负责人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某区X路X号12A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海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关某某、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闪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武丕显、于某妹组成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光大银行之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被告龙兴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光大银行起诉称:2003年12月,光大银行与关某某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除约定光大银行向关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外,还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贷款利率等事项作了约定。另外还约定,如果关某某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某用,光大银行有权向关某某要求偿还欠款、逾期利息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光大银行与龙兴业公司同时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当关某某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由龙兴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关某某已经连续超过三个月未还款。现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判令:一、关某某给付截止至2008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x.31元、利息x.4元;二、关某某给付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某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三、龙兴业公司对关某某应付款项向光大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光大银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贷款购车合同、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内部划款通知单、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关某某欠款及还款历史明细。

被告关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龙兴业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光大银行提交的贷款购车合同、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内部划款通知单、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关某某欠款及还款历史明细的真实性、关某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一、2003年11月26日,关某某与龙兴业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龙兴业公司根据关某某的需求,向关某某销售福田牌汽车一辆,车价款x元,其中x元由关某某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60个月,龙兴业公司为关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相关某济连带责任。

二、2003年12月19日,光大银行与关某某签订《中国光大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关某某因购买福田牌汽车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借款,贷款金额为x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2月9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关某某每月等额还款1282.25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利率月息千分之四点六五……

三、2003年12月9日,龙兴业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关某某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龙兴业公司愿意为关某某与光大银行所形成的x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自2003年12月9日至2010年12月9日。

四、2003年12月9日,光大银行依约向关某某提供贷款x元,用于某某某购买汽车。2003年12月12日,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x)登记在关某某名下。

五、截止至2008年12月9日,关某某尚欠本金x.31元及利息x.4元未向光大银行清偿;龙兴业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款购车合同、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内部划款通知单、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关某某欠款及还款历史明细等相关某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光大银行与关某某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光大银行与龙兴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有关某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现光大银行已按约足额发放了贷款,关某某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如数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光大银行要求关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龙兴业公司作为关某某的保证人,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关某某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兴业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关某某追偿。光大银行要求龙兴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借款本金四万三千二百三十六元三角一分及相应利息(截止至二ОО八年十二月九日的利息为一万零一百八十二元四角;自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数额系本院庭审所确认,庭审后如有还款情形,则在执行中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关某某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关某某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关某某、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闪彤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

人民陪审员于某妹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晓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