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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田某元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某(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害人田某元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某金,重庆市(略)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人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学生,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告人庹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肖某,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系被告人庹某乙之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二○○七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廖新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金,被告人庹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庹某丙、田某丁及其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10月,被告人庹某乙与被害人田某元发生打斗,庹某乙的眼镜被田某元打坏,经双方班主任某解,由田某元赔偿庹某乙25元,田某直不赔,并以庹某乙将自己头部打了为由找其索要50元作补偿。2007年1月19日,田某元到彭水中学男学生公寓楼X室,向庹某乙索要50元钱,因庹某钱,田某约定1月21日晚上来拿。1月21日晚9时30分许,田某X室找庹某要50元钱,在X室阳台处田某庹某中抓过50元后,庹某求田某留下一点,田某仅不同意,还朝庹某口打了一拳,庹某愤之下,遂起杀人恶念,即拿出身藏的单刃折叠刀,朝田某头部、颈部、胸部、腹部连杀20余某,致田某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田某元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汪某某、魏某戊、任某己、陈某庚、许某某、陈某辛、伍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图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110接警电话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指控认为,被告人庹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控庹某乙有自首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李某某诉称,被告人庹某乙持刀故意杀害田某元。请求判令被告人庹某乙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庹某祥、田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9607.5元,误工费1110元,运尸费3550元,交通费868元,住宿费300元,共计x.5元。并当庭出示了田某甲、李某某的身份证明,田某元的死亡注销证明,车票,车费证明,运尸费用证明,运送尸体发生费用的证明,住宿费发票,误工费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庹某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不想杀死田某元。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庹某乙不是出于卑劣的目的和动机而杀人,是因受到田某元的不法侵害下,一时的义愤和冲动将田某元杀害,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被告人庹某乙投案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庹某乙一贯表现好,有悔罪诚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庹某乙予以减轻处罚。并当庭出示了证人陈某辛、任某己、陈某壬人的证言,请愿书,徐某的证明,获奖证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庹某丙提出没有钱赔偿原告人。

其委托代理人提出,1、原告方已得到彭水中学10万元的赔偿,已超过赔偿限额,应当由彭水中学向被告人追偿,原告方的诉求不应支持;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并出示了证人任某癸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06年秋,(略)中学2008级(9)班学生庹某乙与2008级(8)班学生田某元在庹某乙的租房处因琐事发生打斗,被告人庹某乙的眼镜被被害人田某元打坏。经双方班主任某解,由田某元赔偿庹某乙25元钱。田某元不仅未予支付,还以庹某乙打击其头部为由向其索要50元钱作补偿。2007年1月19日,田某元到彭水中学男生公寓X室向庹某乙索要所谓补偿费,庹某乙无钱,田某元遂黎1月21日晚上再去拿。1月21日上午,庹某乙将一把单刃折叠刀藏于身上。当晚9时30分许,田某元到X室找庹某乙索补偿费,在该室阳台处,庹某乙左手拿出50元零钱,右手握住单刃折叠刀置于裤袋内。田某元从庹某乙手中抓过50元后,庹某乙要求其将钱留下少许。田某元不仅不同意,还朝庹某乙胸部打了一拳。庹某乙气愤之下,遂起杀人之念,随即拿出身藏的单刃折叠刀,朝田某元的头部、颈部、胸部、腹部连续刺杀22刀,致田某元倒于庹某乙床上后,方住手。庹某乙即叫同寝室的同学任某己用电话拨打“120”急救,并向“110”报了警。随后,田某元被送往(略)汉葭区医院时死亡。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田某元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庹某乙在行凶自伤其手,也跟随抢救人员一起到了(略)汉葭区医院就诊,(略)公安局接到任某己报警后,该该医院传唤了庹某乙。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略)公安局110接警单、电话记录。证明2007年1月21日21时28分庹某(真)江报称:在汉葭镇江南片区彭中男生寝室208有个学生被杀。(略)公安局指挥中心将该事用电话告知该局刑事警察大队。

2、彭公(刑)勘(2007)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2007年1月21日22时46分至22日11时30分,(略)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刘培、龚某刚的见证下出勘现场。现场位于(略)汉葭镇X街彭水中学男生宿舍。中心现场位于X室,北面是X室,南面是X室,东面是过道。X室门口的地面上可见血迹,该血迹沿过道向北逐渐消失。进入X室发现:该室四个角上各摆放有一张上下铺的床,北墙及南墙前的中间各摆放有一张写字台,西墙中间开有塑钢滑门,可进出阳台。从进出阳台处的塑钢滑门到寝室门地面上有血痕。西北角下铺是庹某江的床,其上有72×37厘米的血迹。地面上,距西墙30厘米,北墙150厘米处有100×50厘米的血迹。进出阳台的塑钢滑门上,距地76厘米处有血迹。塑钢滑门与庹某江的床之间的墙上,距地面40厘米处有血迹。塑钢滑门的西侧阳台上可见血迹。北墙前写字台上有一把带血的匕首。南墙前写字台上有血痕和20元人民币两张、10元人民币一张、1元人民币一张,人民币上有血迹。东南角下铺床单上有血迹。阳台的北端是厕所,南端是洗衣槽。现场匕首和人民币被依法提取。现场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庹某乙当庭辨认无异议。

3、彭公(刑技)鉴(法尸)字(2007)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田某元,男,17岁。尸表检验:尸体三层衣服破口均与尸表创口相应,衣物均浸透大量鲜血,约x。头颅形态正常,左顶部见2cm×0.3cm创口,创缘整齐,顶部见0.7cm×0.1cm创口,后枕部有一条12.5cm×1cm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光滑无组织桥,左耳上有2cm×0.8cm创口,以上4处创口,均深达肌肉层,无颅骨骨折。颜面苍白,双眼结膜苍白,口唇苍白。左颈部见3cm×2.1cm呈三角形创口,深3.4cm,右颈部见2条2cm×0.8cm大小、深2cm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颈部靠肩部有1条3cm×0.5cm创口,深达肌肉层,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胸大肌外上缘有1条5cm×3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穿入胸腔,右胸第4肋间有1条3cm×2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口内可见右胸第4肋骨骨折断端,左腋下有2条1.5cm×0.3cm创口,右腋中线4-5肋间有1条3cm×2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季肋部到腹部见1条11cm×3.5cm创口,穿入腹腔。左肩后侧有1条1cm×0.4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左肩胛内缘有1条3cm×1.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肩峰有1条4.8cm×3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肩胛内缘有1条3cm×1.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肩背部4处创口均深达肌肉层。左上臂后侧有1条3cm×3cm创口,呈三角形,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左上臂外侧有1条3cm×1.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左前臂前外侧有1条3cm×1.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左前臂前外侧有1条1cm×0.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十指(趾)甲床苍白。余某见异常。解剖检验:右胸部第四肋软骨处骨折伴周围4.5cm×1.5cm肌肉出血,右肺上叶有2.4cm×0.3cm创口,创腔光滑,右肺下叶内缘有2.6cm×0.3cm创口,胸腔积血约x,肝右叶有4.5cm×0.3cm贯通性创口,腹腔积血约x。分析说明:(1)死亡原因,据尸体检验所见头皮创口,肋骨骨折、肺、肝贯通伤,躯干、四肢多处开放性创口,开放性创口共计22处,胸腹积血约x等,结合现场有大量血泊及衣物血液浸透,约x,致命损伤为胸腹部多处开放性创口,分别穿透胸、腹腔,刺破肺脏、肝脏。尸体颜面苍白、双眼结膜苍白,口唇苍白,十指(趾)甲床苍白等重度贫血貌,综合分析判明:田某元系失血性休克死亡。(2)致伤工具,据尸体检验见全身多处锐器创口,以上创口特点均为创缘整齐,创腔光滑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结合现场及案情分析推断:死者的损伤系单刃锐器所形成。(3)死亡时间距尸检10小时左右。结论:田某元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照片经被告人庹某乙当庭辨认无异议。

4、提取笔录。证明2007年1月22日,(略)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庹某乙手中依法提取2007年1月21日21时30分许,杀死田某元时所穿的衣、裤、鞋、袜。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07年1月25日,侦查人员将在彭水中学男生公寓X室提取匕首编为X号混入形状各异的六把匕首中,经庹某乙辨认后,其指出编号为X号的匕首系庹某乙于2007年1月21日晚杀死田某元时所使用的凶器。辨认照片经被告人庹某乙当庭辨认无异议。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19日晚自习后,被杀那男子(以下简某被害人)来找庹某江,在他们寝室里,被害人就问庹某江:“你欠我50元钱,什么时候还。”庹某江说:“我已经给我爸爸打电话了,看他寄不寄来。”被害人边说边指着庹某江,他们就把被害人拉开了,被害人说:“我要打他早就打了,最迟这个星期天我再来找你。”1月21日21时许某晚自习后,庹某江回到寝室,被害人来到寝室对庹某江说:“钱呢”庹某江说:“现在没得,你等会儿。”被害人说:“我在207等你。”说完与庹某江一起出了寝室,庹某江出去一阵回来后说被害人找其几次麻烦,有点忍无可忍了。陈某庚回来不久,被害人来到他们寝室,庹某江当时站在寝室阳台上,被害人走到阳台上与庹某江说话。他突然听到阳台门响了,他看到被害人从阳台跑到寝室,刚跑到门口,庹某江手里握着一把折叠刀(刀柄是紫色)追进来。追上被害人后,左手抓住被害人,右手握着刀往被害人背上插,插了约四五下,庹某江就停了下来,但仍抓着被害人,并握着刀。被害人边往前奔边说:“你现在可以把我放了。”庹某江听后,就用右手握着的刀朝被害人头顶部斜着刺了一刀,血从额头上流了下来,他很怕就用被条蒙住了头。之后,他听到被害人说:“你现在可以把我放了。”他打开被条,见庹某江又用右手握住的刀向被害人左边颈部刺了一刀,被害人就侧扑在庹某江的床上,庹某江就没杀被害人了。任某己用纸蒙上了寝室的观察孔,庹某江叫任某己打了120,陈某辛打的110。他跑出寝室到了X室,并将这事告诉了管理员魏某戊。

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1月21日晚9时30分许,他到208寝室后,王某某、任某己、胡建平也到了寝室,因拉肚子就在厕所呆了二十分钟。打开门喊任某己拿纸时,看见任某己站在阳台上,庹某江站在玻璃门处,手上有血,庹某江喊任某己打110或是120,没打通,庹某江又叫任某己给陈某辛打电话,庹某江与陈某辛讲了一会话,任某己打通了110。他解手出来,他看见庹某江床上有个人趴起的,床上有血,宿舍里有庹某江和任某己,他准备去叫卫老师,在走道上碰到了卫老师等人。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上星期,田某元到他们宿舍找庹某江,他劝双方时,被田某元顶了回来。庹某江回到寝室说:“田某元要找他拿50元,班主任某决要田某元拿给他20元钱,田某元不但不拿,反而要找他拿50元。”2007年1月21日晚9时30分,他们208寝室关起的,他便到X室耍。过了一会,王某某跑进X室的厕所,他问王某某怎么回事,王某某讲他们X室庹某江和别人打起来了,地上有血。他便把秦某某和徐某老师打电话,任某己叫他给120或是110打电话,他便打了110报警。

9、证人任某己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1日晚下自习后,他回到彭水中学学生公寓X室,寝室里有王某陵和武洪卫。他在看书时,庹某江和被杀那人(田某元)也到了X室。田某元以前到过X室找庹某江拿钱。庹某二人到了阳台上,他在阳台上洗袜子,看见庹某江在给田某元钱。二人又进了室内,他听到庹某江在低声骂。他洗刷完毕后,看见田某元面朝室内,背对阳台靠在门上,身上很多血,地上也有很多血,面前站着庹某江,口里在骂人,室内还有正在看书的王某陵,田某元从门上坐到门边庹某江的床上,并侧倒在床上。庹某江手中拿着一把刀到阳台上叫他打120没通,庹某江叫他让陈某辛打120电话,庹某江又叫他打110电话,他就用小灵通x打了110报警,并以庹某江的名义报的警(原因是庹某江叫他报的警)。打完电话后,庹某江叫他把寝室观察孔堵起,他便撕了一张纸堵住了观察孔。之后魏某戊老师等人来了,就把田某元送到了医院,他将地上的51元钱拣起放在了桌子上。

10、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1日晚9时下自习后,他到208学生宿舍拿书。在X室里有王某某、任某己、庹某江、陈某庚,因没找到,他就到X室耍。约十分钟后,王某某就跑到X室说“他想吐。”他就问怎么了,王某某说:“X室杀人了,庹某江把田某元杀了。”他们去看到田某元在X室庹某江床上躺起,地上有血,庹某江在阳台门口站起。他和庹某江、田某元的关系都可以。二人矛盾的起因是,田某元找庹某江拿洗发香波,庹某江不给,田某元不满打了庹某江,眼镜打坏了,庹某江也还手的。后经两班的班主任某解,由田某元赔偿庹某江20元的眼镜钱,但田某元一直没赔,庹某江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便将这事告诉了田某元的班主任。田某元没读书后给他讲,田某元要把庹某江打成残废,他便提醒庹某江注意。上周星期五晚上,田某元带起汪某国和民中的一个学生去宿舍找庹某江,要庹某江准备50元两天后来拿,结果就发生了这事。

11、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1日(星期天)晚上自习后,他经过X室,看到学校保卫韩巨松和许某某从X室抬出了一个人,满身是血,走近一看是田某元,一同将其送到了医院,并看到庹某江手上也有伤。后听说田某元死了。上周星期五晚上,田某元在二楼阳台喊他和龙文斌到X室,田某元进入X室将庹某江叫了出来,陈某辛出来说不要打庹某江,他就问田某元为什么事,田某元说与庹某江打架不得读书了,找庹某江拿50元钱,并说与庹某好了星期天来拿。所以,他认为是田某元找庹某江拿钱被庹某江杀的。

1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21日晚9时35分,宿舍管理员魏某戊来喊他,说男生公寓X室出事了。他跑到X室,门是关起的,魏某戊用钥匙打开门后,看见6床上有一个人侧卧起的,滑拉门的外面有一个人站起的,捂住受伤的手,他看卧起的那人还有气息,他和魏某戊就把那人抬出来送到了汉葭区医院。

13、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1月21日晚9时40分,高某九班学生王某某到值班室报告说208寝室出事了。他急忙赶到X室,门是关起的,猫眼也被堵住了。武洪卫把门打开后,发现高某八班学生田某元侧卧在床上,不醒人事,头部创口将床单打湿了一大片,床侧办公桌上摆放了一把折叠匕首,匕首上沾满了鲜血,床前站着高某九班的庹某江。他问怎么回事,庹某江说:“他经常硬吃我的钱。”他将匕首拿走通知保卫许某某,彭跃奎说先将田某元送医院抢救。他将匕首放到值班室后,就将田某元抬到了汉葭区医院。庹某江一只手腕受了伤,另一只手压着的,庹某江也一起到了医院。警察来后,他就将匕首还了原。当时现场有田某元、庹某江和武洪卫。

14、(略)公安局关于庹某乙归案说明。证明庹某乙报案后,因手受伤到医院进行治疗,接警后,在医院找到庹某乙,并将其予以控制。

1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庹某乙生于1987年10月8日和被害人田某元生于1989年7月13日等基本情况。

16、(略)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该案材料中所涉及的庹某江、庹某江和庹某江与庹某乙系同一人。

17、被告人庹某乙的供述。证明庹某乙又名庹某江、庹某江。田某元与他是初中时的同学,在彭水中学田某元读八班,他读九班。有一次,田某元找他拿洗发香波洗头,他没给田某元,田某元就有点生气。今年中期考试前,他和高某行在二建司上面一起住。有一天晚上10时许,在寝室和高某行下棋时,说他没和田某元说过话,被路过的田某元听见了,田某元认为他在说坏话,就打了他,把他的眼镜打烂了,他也还了田某元,双方被人劝开。该事经双方班主任某决,田某元赔他25元眼镜钱,但一直没赔。他便找到田某元的班主任某池,田某元也拒赔,徐某师将这事告诉了学校,田某元被记大过处分。这事过后,武洪卫给他讲田某元要将他做成残疾,他听后就准备了一把匕首放在寝室箱子里。上周星期五晚自习后(晚9时50分),田某元到他寝室来找他拿50元钱,并说给他二天时间,如果不拿,田某元天天在校门口等他,他没得法的情况下就答应了。其实那天晚上他把匕首带在身上的,因怕家里人担心,就没杀他。2007年1月21日(星期天)上午,他把匕首带在身上,当晚9时30分,田某元来找他,他都不想杀他,在宿舍阳台上找他拿钱时,他用左手从衣服包内拿出了50元(二张20元、1张10元),右手握住匕首放在裤包里。他叫田某元留点,田某元说不行,一下就拖过去并将他胸部打了一拳。田某元准备走,他气惨了,就想杀死田某元。于是,右手从裤包里把匕首拿出给田某元颈部一刀,接着朝田某元头部、胸部、腹部一趟乱杀,田某元一下进入滑拉门里面,他跟进去对田某元一阵乱捅,直到田某元倒在他的床上后,他才停手。他走到阳台上看到地上有血,他才看见他的左手被划了一条口子,接着他就给任某己说马上打110和120,任某己用小灵通打通了110报警,并叫任某己把门上的猫眼堵上。后学校保卫就把田某元抬到医院了,他也一同到了医院。事发当时,宿舍内有王某某在床上看书,陈某庚在厕所解手,任某己不知在干什么。

二、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证人陈某辛、任某己、陈某庚、罗某、庹某某、高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徐某、秦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简某某、陈某某、龚某某、余某某、谢某某、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庹某乙在学校表现好,未受过处分,事发之前田某元将庹某乙的眼镜打烂,田某元不但不赔,还几次找庹某乙要钱,庹某乙不给就发生了杀人的事。田某元在学校的表现不好,喜欢到处逛。事发后庹某乙叫同学报了警。

2、请愿书。证明庹某乙平时表现好,为人诚实,彭水中学2008级(9)班全体同学请求对庹某乙从轻处罚。

3、证人徐某(班主任)的证明。证明2006年秋,田某元把庹某江眼镜打烂,他从中进行了调解。

4、庹某乙的获奖证书。证明庹某乙的初中时期曾某化学素质和实验能力市一等奖。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的证据

1、田某甲、李某某的身份证明。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

2、田某元的注销证明。证明田某元因他杀于2007年1月21日死亡。

3、车费发票19张。证明车费发票19张共计428元。

4、李某飞证实。证明2007年1月22日,田某元尸体运送至润溪花去费用2500元。

5、田某礼证实。证明2007年1月22日田某元的尸体运至润溪后,田某礼组织35人从润溪将尸体抬至浩口乡X村后山下坝组花去1050元。

6、住宿费发票五张。证明2007年1月24日至28日在(略)安顺旅馆住宿花去300元。

7、武隆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田某元于2007年1月21日被害,23日运回武隆县X乡X村后山下坝安葬。

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庹某乙用信电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系同学间琐事引起,与恶性杀人案件有别,虽手段残忍,但结合被害人在事件起因上有过错,可不适用死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庹某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原告方要求庹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但被害人在事件的起因上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10%的民事责任。因庹某乙在实施损害行为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庹某丙、田某丁,明确表示无赔偿能力,实为不愿为庹某乙垫付,本院予以支持。其民事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2874元/年×20年=x元,丧葬费x元/年÷2=9607.5元,共计x.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误工费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其运尸费请求,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之中,故不予支持;其交通费与住宿费的请求,因该二项费用并非被害人就医支出所需,不应支持。

关于被告人庹某乙提出不想杀死田某元的辩解,经查,该辩解与庹某乙的供述和尸检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的庹某乙对田某元的头部、颈部、胸部和腹部连续刺杀22刀,在田某元倒在床上后,才停止了刺杀行为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庹某乙不是出于卑劣的目的和动机而杀人,是因受到田某元的不法侵害下,一时的义愤和冲动将田某元杀害,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庹某乙不是出于卑劣的目的和动机而杀人,属实,但在杀害田某元的过程中,连续刺杀田某元要害部位22刀,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庹某乙投案自首,一贯表现好,有悔罪诚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庹某乙投案自首,一贯表现好,有悔罪诚意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庹某乙与田某元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田某元用非法手段找庹某乙索要钱财,庹某乙本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却不计后果,采用杀害他人的手段解决纷争,其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庹某丙提出没有钱赔偿原告人的意见,经查,庹某丙不愿意为庹某乙垫付,符合法律规定,庹某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原告方已得到彭水中学校10万元的赔偿,已超过赔偿限额,应当由彭水中学校向被告人追偿,原告方的诉求不应支持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庹某乙作为真接责任某,依法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彭水中学校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问题,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未涉及,本院不予审查。即使其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偿,也不影响被告人庹某乙责任某承担。故该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某代理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明被害人在事件的起因上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使被告人采用残忍的手段将其杀害,故其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但被害人在事件的起因上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庹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庹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x.75元,田某甲、李某某自行承担6708.75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蒲开明

代理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钟雨锋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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