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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房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13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

被告南京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房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王某,房产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诉被告房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华苑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嘉华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500元、其它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嘉华苑公司承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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