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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737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建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铭。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06年上半年起,双方分居至今。2008年8月8日,原告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现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罗某铭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的情况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抚养小孩罗某铭,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依法享有探望小孩罗某铭的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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