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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0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余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降低余某甲每月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7日余某甲的母亲邱某与余某乙由原审法院(2006)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余某甲由其母亲邱某负责抚养,余某乙每月负担生活费260元,并对余某甲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承担一半。现余某甲因为物价上涨,260元/月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余某甲的生活需要等因素,要求法院判决余某乙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月。余某乙则只同意适当增加,但提出自己生活也困难。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余某乙在每个月的第3个星期天探视余某甲,由余某乙单独与余某甲相处1天,余某甲的母亲邱某要求余某甲在12岁之前不与余某乙的妻子见面;

二、由余某乙每月支付余某甲生活费450元,其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负担一半(从2009年3月份开始按此标准支付);

三、对于余某乙在2009年3月份以前欠付的抚养费经双方核实以后,由余某乙在拿到支付余某甲抚养费的存折后3个月之内分次偿还清;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共计80元,由余某乙承担;

五、其它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王壮农

代理审判员袁胜

二○○九年二月一十八日书

书记员张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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