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施明泉与杨惠红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a,男,汉族。

被告杨a,女,汉族。

原告施a与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a、被告杨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a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7月相识,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于1998年生育儿子施b。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4年11月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经原告及家人多次规劝仍不悔改。被告对孩子缺少教育,对家庭不负责任;其在外与他人租房居住,原、被告已长期事实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施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三、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杨a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的相识、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原告所述我从2004年11月起夜不归宿等不是事实。被告和原告仍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7月相识,于1994年9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生育儿子施b。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事务意见不一,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现状的发生,源于原、被告间缺乏互相信任,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正不足,更加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施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施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周云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明泉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