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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铖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三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铖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现年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现年41岁.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现年64岁。

上诉人三门峡铖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三门峡铖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愿意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支付修车费x元;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交款后,上诉人三门峡铖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验车、提车。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马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铖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永建

审判员赵欣

审判员杨凯民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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