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诉郭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桂民二初字第123号

原告朱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被告郭某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郭某某的丈夫陈永明因在原告处购买红砖需支付给原告货款x.80元。2002年7月26日,原告要求陈永明支付货款,陈永明称其没钱,便写了一张欠条。2003年陈永明去世后,原告每年向被告郭某某追要货款,但被告在2007年2月15日支付了500元后,未再支付分文,故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8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拟证实被告郭某某的丈夫陈永明欠原告红砖款x.8元的事实;并于2009年2月6日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郭某某与陈永明的婚姻关系证明,拟证明陈永明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

被告郭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欠条出具人为陈永明,有陈永明的签名和盖章,其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桂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可以证实陈永明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0年,被告郭某某的丈夫陈永明因承包工程需要购买红砖,故陆续从原告朱某某处购买红砖若干,到2002年7月26日止,陈永明尚欠原告红砖款x.8元未付。2002年7月26日,原告要求陈永明支付货款,陈永明亲笔写了一张欠原告红砖款x.8元的欠条给原告。2003年陈永明因病去世。陈永明去世后,原告多次向陈永明的妻子即被告郭某某追要货款,但遭到拒绝。2007年2月15日,原告再次到被告郭某某家中追要货款,被告郭某某之子陈昭新帮助其支付了5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已支付500元。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分文。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丈夫陈永明向原告朱某某购买红砖后,应当及时向原告给付红砖款。被告郭某某与陈永明系经合法登记的夫妻,其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陈永明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陈永明的个人债务,故陈永明去世后,被告依法应对陈永明欠原告的红砖款承担支付义务。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2007年2月15日被告之子替其支付的500元应从欠款总数x.8元中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应支付给原告朱某某红砖款x.8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郭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依法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员李静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炜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