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郴刑二终字第118号邓某等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刑二终字第11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某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南某某,湖南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湖南某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某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曾某某犯抢劫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原审被告人邓某、曾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嘉刑重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原审被告人曾某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邓某和同案人陈峰(批捕在逃)、彭志雄(另案处理)在闲谈时,彭志雄提出去哪搞些钱,邓某提出被害人李某甲很有钱,便一起策划对李某甲实施抢劫。邓某邀请被告人曾某某及熊井生(批捕在逃)参与,并提出自己与李某甲很熟,不便出面,其他同案人便要邓某负责“钓水”。同年4月15日19时左右,曾某某、陈峰到邓某家,邓某估计李某甲会到其家,便用手机联系熊井生驾驶五菱牌x面包车(该车牌号为湘L-x)来接他们,尔后又到县城“卢森堡饭店”接到彭志雄。五人在车上再次进行策划和分工后,熊井生驾车将邓某送回到邓某家。当晚20时许,李某甲到邓某家串门后出来到一楼时,被被告人曾某某及同案人陈峰、彭志雄、熊井生劫持到面包车上,然后向盘江乡方向开去,在车上,李某甲被殴打,并被抢走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条、小霸王手表一块、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曾某某及同案人陈峰、彭志雄、熊井生将李某甲拖至盘江乡X村附近路段丢弃。在返回途中,面包车因轮胎漏气,便停在城北停车场补胎,陈峰、彭志雄携带作案工具和抢得的财物先行离开。曾某某、熊井生则留下来补胎。后被告人邓某亦来到补胎处,邓某、曾某某在补胎处被李某甲及其亲友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作案工具五菱牌x面包车一辆也被扣押至公安机关。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被抢物品总价值人民币x.00元。经嘉禾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鉴定:李某甲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肘关节背侧斜行3cm长的裂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在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1469.63元、法医鉴定费150元、评估鉴定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某在2007年4月16日的供述证明:2007年4月12日下午一点钟左右,陈峰、彭志雄两人到他家玩,彭志雄讲要到哪里去搞点钱打个戒子,他就讲他有个朋友很有钱(指被害人李某甲),这人的脖子上有条金项链,彭志雄讲搞条链子也可以。次日下午一点钟左右,陈峰、彭志雄和被告人曾某某到他家来玩,陈峰、彭志雄叫他去问一下曾某某是否愿意一起去抢,他即问曾某某是否愿意跟陈峰、彭志雄一起去抢条项链,曾某某答应去。后来他们要他联系熊井生是否愿意去抢劫,他打电话问熊,熊讲可以。之后,彭志雄、陈峰对他讲:你不去也可以,但要帮助“钓水”,到时做成了就分点钱。他说,要做就做好点,一条链子的事情就不要搞大了。同年4月15日下午五点多钟,熊井生打电话要他有事就回电话给熊;晚上七点钟左右,他估计被害人李某甲会来他家,即打电话要熊井生开车接起人就可以去动手了。过了约五分钟,熊井生开着那辆牌号为湘L-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接上他、陈峰、曾某某后,一起又到县城“卢森堡饭店”接了彭志雄;之后,熊井生开车把他送到供销街离他家住处约五十米的地方,他就下了车,他下车时对他们讲:我就回家了,你们去搞(指抢劫)。他在家中一直呆到了晚上八点三十分钟左右,那时地下“六合彩”已经开码了,他和女朋友周银珊以及在他家一起讨论“买码”的妇女等人一起就出了他家,到了楼下时,他看到被害人李某甲的女式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他就估计到彭志雄一伙已经把人抓走了,于是,他先打了熊井生和陈峰的电话,提示是关机的,接着打彭志雄的电话是无法接通。

2、被告人曾某某在2007年4月16日的供述证明:2007年4月12日下午,他和邓某、陈峰、彭志雄4人在马路上转悠时,邓某看到彭志雄手上戴了一个戒指,邓某讲他也想弄个戒指戴上;第二天晚上,他们4人在县X路吃夜宵时,邓某就讲他有一个朋友(指被害人杨华德)是常到他家收地下“六合彩”码单的庄家,身上载有项链、手链,要他们一起去抢到手后,每人都打个戒指戴起。他们听后都同意去抢。吃完夜宵后,邓某就叫他们到邓某家去商量一下具体分工,当晚是在邓某卧室商量的,邓某讲由邓某联系“矮子”(指熊井生)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要陈峰和彭志雄抓被抢对象上车,要他负责关车门,他们决定在同年4月15日“开码”的时候抢劫。同年4月15日晚,他到邓某家吃的晚饭,大约到晚上七时许,陈峰也到了邓某家,邓某就打电话要熊井生开车来接他们,于是,邓某手提一个黑色的背包与他和陈峰一起下楼上了熊井生的车后,又一起去县城“卢森堡饭店”接了彭志雄。在车上,邓某又讲了一下抢劫行动的分工,要他们齐心协力;之后,邓某讲邓某被害人是熟人,怕认出来,邓某先回家了,要他们等被害人从邓某家出来就抢劫。邓某回家后,彭志雄就打开背包,包内装有一些作案工具。大约当晚八点三十分钟左右,被害人从邓某家出来到了楼下,彭志雄就走过去勒住被害人的脖子,陈峰就去抬那个人上了车,他就马上关上车门,熊井生开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晋屏大道开往盘江乡方向。被告人曾某某此供述还证实抢劫实施情况及其被抓获经过。

3、同案人彭志雄于2008年7月23日的供述证明: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他和邓某、含田村的陈峰、一个叫“矮子”的司机(指熊井生)以及一个车头镇的人(指曾某虎)共五人,抢劫了一个“开码”(指经营地下六合彩)的男老板(指本案的被害人李某甲)。作案前,他没钱,就向邓某借钱,邓某答复没钱,还讲过段时间“钓好水”后一起去“做”点事就有钱了。过了几天的晚上十一点多钟,邓某打电话叫他去夜宵摊吃宵夜,当时,其余四人已在夜宵摊那里,这天没有谈抢劫的事,但邓某只跟他讲等电话就可以了。又过了几天后的晚上七点多钟,邓某、陈峰、“矮子”和车头镇的男子(指曾某某),由“矮子”开着那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到酒家来接他上了车,上车后,邓某讲:有一个“码”老板每到“开码”的日子都会到邓某家去收“码单”,这个“码”老板身上有项链、手链,身上也随时有几千元钱。要他们当天晚上就在邓某家的那个楼梯口抢那个“码”老板,还要“马屎”(指陈峰)负责抱头,要他负责抱脚。邓某还讲自己就呆在家里作掩饰,免得被怀疑。在面包车上分工的时候,还坐着车到县电信局那条街上去买了几个黑色毛线头套。买好头套后,由于时间还早,大家坐着面包车在马路上转了几圈,快到晚上八点钟的时候,面包车开到了供销街,邓某在那里下了车,然后邓某径直上楼回家去了。邓某回家之后,“矮子”(指熊井生)把车开到了邓某家的那个楼梯口停好,按照先前的约定、分工,实施了抢劫。抢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小霸王手表一块、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600元。第二天他与“马屎”(指陈峰)坐车到了郴州市,在郴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打金器的店子把黄金手链和黄金项链卖了,共得人民币7900元,他和“马屎”(指陈峰)把钱平分了。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他从邓某家出来后,在一楼遭四人绑到车上后抢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小霸王手表一块、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部分现金等财物及抓获部分抢劫犯的经过。

5、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讲被抢,而后,开车到盘江接起李某甲并在县城寻找作案的车,并将守车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过程。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15日晚上8点30分左右,突然进来一名三十多岁男子,浑身是血,只穿一条三角内裤和一双袜子,说是被人抢劫,问是否有电话,他便带男子到楼上打电话,过了约十几分钟,便有二辆小车接走了男子。

7、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车内遗留物情况。

8、被告人邓某的电话通讯详单证明邓某与同案人之间的通讯往来。

9、嘉价认证(2007)第X号价格认证书证明被抢物品价值。

10、湖南某公安厅公(湘)鉴(法物)字(2007)X号鉴定结论证明作案面包车内血迹系被害人李某甲所留。嘉公法字(2007)第X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甲的伤属轻微伤。

11、(2002)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邓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2006年8月1日刑期届满。

1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3、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住院病案资料、住院医疗费发票、出院证、法医鉴定费发票、评估鉴定费发票,证明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委托法医鉴定及评估鉴定的开支费用。

14、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购买诺基亚手机票据、购买小霸王手表票据、购买黄金项链及手链票据,证实被劫物品购买的时间和价格。

15、嘉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湘郴苏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证实同案人彭志雄被抓获,且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曾某某均属主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要求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其住院医疗费1469.63元、营养费48元(12元/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12元/天×4天)、法医鉴定费150元,共计人民币1715.6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两被告人赔偿后可向同案其他侵权人追偿。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租车费、评估鉴定费等诉请,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租车费、评估鉴定费亦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对被告人邓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曾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没收被告人邓某、曾某某的作案工具五菱牌x面包车一辆,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曾某某等同案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李某甲。四、由被告人邓某、曾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5.6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邓某上诉称:他对抢劫案的实施确不知情,并未参与策划、组织,原判对他定罪量刑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请改判他无罪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辩护人南某某辩护认为:原判认定邓某出谋划策、组织指挥的证据不足;即使邓某参与商量抢劫,动手前其主动提出退出抢劫,是中止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上诉称:他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显失公正。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邓某、曾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财物的事实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因此遭受经济损失1715.63元的事实,有上述经过一审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邓某、曾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并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上诉人邓某选定抢劫对象,出谋划策并组织指挥,上诉人曾某某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邓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邓某、曾某某还应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1715.63元。上诉人邓某上诉提出:他不知道抢劫案的实施,并未参与策划、组织,原判对他定罪量刑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请改判他无罪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邓某出谋划策、组织指挥的证据不足;即使邓某参与商量抢劫,动手前其主动退出抢劫系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经查,上诉人邓某提出抢劫犯意,选定抢劫对象,召集作案人员,策划抢劫方案,对作案人员进行分工,系策划、组织者,上述事实,不仅上诉人邓某归案后即首先供认了该犯罪事实,且有上诉人曾某某及同案人彭志雄与邓某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的供述证实。公安机关事后提取的上诉人邓某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上诉人邓某一伙在准备作案阶段特别是案发前的数小时内,上诉人邓某用手机频繁与同案人联系,亦与上诉人邓某、曾某某及同案人彭志雄供认邓某在实施抢劫前后频繁与同案人电话联系的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邓某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故邓某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上诉人曾某某提出他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显失公正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乐东生

审判员刘某根

审判员段贤礼

二○○九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润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