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翟某某与杨某某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杞民初字第70号

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9月,原告租赁杞县食品公司裴村店食品站房屋及土地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被告在原告租赁的土地上建简易棚三间,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要求被告的三间简易棚(东西长10米)自北向南拆除1.5米。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的三间简易棚所占压的土地,1997年杞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原、被告对该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被告所使用的该处土地的边界存有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翟某某的起诉。

勘验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艳云

审判员王秀琴

代审判员陈伟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项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