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安某诉称,2001年10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2002年和2008年婚生大儿子刘某某和二儿子安某某,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生活中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02年12月,原、被告就在郾城区法院判决离婚,2004年复婚,现在已经没有办法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二儿子安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奶粉费3000元,大儿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4、孩子看病债务及外债6500元由双方负担;5、被告赔偿砸坏原告父亲家防盗门、玻璃窗共计3000元,被告打伤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为了孩子本来不愿意离婚,但是折腾离婚复婚又离婚,自己已经对原告失望了,现在原告提出离婚,同意离婚,但是有自己挣的x元要求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婚生大儿子取名刘某某。2002年12月25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郾城区人民法院,被判决离婚。2004年5月27日,原、被告复婚。2008年9月婚生二儿子取名安某某。由于婚后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因为琐事原、被告没有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二儿子安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奶粉费3000元,大儿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4、孩子看病债务及外债6500元由双方负担;5、被告赔偿砸坏原告父亲家防盗门、玻璃窗共计3000元,被告打伤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父母盖房时原、被告投资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安某和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的婚生二儿子安某某跟随原告安某生活,婚生大儿子刘某某跟随被告刘某生活;双方都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安某于2009年9月22日前支付给被告刘某x元。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安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李庆贺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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