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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初字第44号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X乡徐庄。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甫,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告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核对,双方共同确认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煤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工程款x.86元,应退还投标保证金x元;同时二被告另支付给原告诉讼费及律师费x元,以上三项共计x.86元。

二、二被告分四个月向原告共同偿还以上欠款,具体时间如下: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x.86元在2010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二被告应按原告指定的户名、开户行按时支付款项。户名: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洛阳银行王城支行,帐号:x。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社军

审判员卫秀萍

审判员任兴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景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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