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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张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459号

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邹某某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7月双方自愿到本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无缘无故打骂原告,把原告打得鼻青脸肿、遍体鳞伤,留下很多后遗症。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六亲不认,经乡村领导多次劝说、调解均没有效果,给原告身体和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婚姻关系实在不能延续下去。现被告既不给原告治病,也未付给原告生活费,被告在广州打工四年从来不给原告打过电话,也不给原告寄过钱,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告不要所有家庭财产;3、婚生儿子张文林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邹某某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讲的不是事实,被告不存在经常打骂原告的事实,也没有虐待原告的现象。2003年,原、被告分开生活后,被告到找过原告,但原告不理睬被告。几年来,原告对家庭不理不问,也不帮家里做事,不尽家庭义务,造成现在夫妻感情破裂都是由原告造成的。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原告对财产及小孩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原告承担儿子张文林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0年7月25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生育的长女张文莉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文林。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间不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财产,也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文林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邹某某给付被告张某某抚养张文林的抚养费20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由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张文莉暂时保管。每年开学时,以学校交纳学费的数额为准,由张文莉负责向学校交纳;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骆军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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