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佳诚时代广场C栋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经济补偿金6952元,上述款项在2009年9月21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被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放弃本案延期交房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罗湘武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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