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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209号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原告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原告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取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6年4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女孩杨某。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懒做正事,整天和他的一些朋友混在一起,为此,两人经常争吵。现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戈某某、杨某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6年4月结婚,共同生育女孩杨某(2岁)。婚前,两人感情较好。婚后,因杨某某不负家庭责任,两人经常争吵。2008年,杨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戈某某明确表示不愿与杨某某共同生活下去。戈某某、杨某某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女孩杨某由原告戈某某抚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取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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