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宜阳县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洛阳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男,40岁。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宜阳县通运运输有限公司、洛阳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张某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继钊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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