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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鲁××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上诉人郭××、鲁××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鲁××又已与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鲁××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鲁××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后为25元由郭××、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代审判员杨楚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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