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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某某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管终字第 1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平安保险大厦X楼。

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源市X路老汽车大修厂商务楼X楼。

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某某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钢战

审判员黄秋平

审判员齐曙光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谢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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