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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为与被告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三初字第620号

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洛阳市X路二手房交易中心X楼。

法定代表马XX,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霍XX,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原洛阳润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洛阳市物业公司)为与被告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荣森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物业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依法向被告河南荣森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并向原告洛阳市物业公司送达了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于迎春与人民陪审员刘丽群、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李冰冰担任法庭记录,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霍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河南荣森公司参加开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物业公司诉称:为了保障住宅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管理,确保业主权益,我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洛阳市住宅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维修基金的缴纳主体,并成立我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收缴,被告至今共拖欠维修基金x元,经多次催讨拒不缴纳。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x元,并支付滞纳金x元(暂计至2009年5月31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洛阳市X路局依据洛阳市洛政(2003)X号文件通知,将全市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其下属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2006年6月24日,被告洛阳荣森公司给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是:今欠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维修基金x元。2007年7月16日,被告荣森公司给洛阳市房管理局出具关于荣森世纪新城5#-11#楼缓交维修金的还款计划,载明:荣森世纪新城5#-11#楼现开始办理维修基金业务,本项目应缴维修基金x元。我公司先交纳x元,余款x元将于一年分期付清。如出现什么问题我公司全权负责。但被告洛阳荣森公司至今未付。2004年11月3日,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洛市编办(2004)X号文件,撤销洛阳市房地产仲裁处成立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2007年7月5日,洛阳市物业公司正式成立,全市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洛阳市物业公司承继。此后,原告洛阳市物业公司多次向被告洛阳荣森公司催要无果并引起诉讼。

原告洛阳市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证据(一)主体资格类

1、2004年11月3日洛市编[2004]X号(洛阳市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证据来源及原件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1)原告是经合法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2)原告的职责是:负责城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缴、存储及保值增值;完成市房产管理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证据来源及原存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原告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城市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存储及保值增值。

3、2009年6月26日查询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私营公司变更内容》,证据来源:洛阳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证明被告2004年4月21日名称由“洛阳润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

证据(二)实体证据类

4、2004年6月21日洛润[2004]X号《洛阳润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文件》,证据来源被告向洛阳市房管局出具,原件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被告承认欠维修基金本金x元。

5、2004年6月24日《欠条》,证据来源:被告向洛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原件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被告承认欠维修基金本金x元。

6、2006年10月11日《关于维修基金减免的请示》,证据来源被告向洛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原件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被告承认欠维修基金本金x元,并再次提出缓缴申请。

7、2007年7月16日河荣[2007]X号《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文件》,证据来源:被告向洛阳市房管局出具,原件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被告承认欠缴维修基金本金x元,承诺一年内分期付清,现已违约。

8、2009年8月3日《情况说明》,证据来源: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原件现存原告档案室。证明中心成立以后,按洛市编办(2004)X号文件批复内容,所有维修基金相关档案资料文书(含债权凭证),统一移交该中心,由我中心归口管理。

9、《滞纳金计算清单》,证明来源:原告自制,原件现存原告财务室。证明滞纳金计算依据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物业公司向被告洛阳荣森公司催要住宅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洛阳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宅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x元。

二、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宅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x元银行利息x元。

本案诉讼费x元,保全费3920元,计x元,由被告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李世杰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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