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封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司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司某某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4月24日依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某某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并于2003年1月21日到封丘县X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男孩司某旺、女孩司某静。婚后被告心眼小,经常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经常到原告工作的地方追踪原告的行踪,致使原告多次出现工作失误,还为此丢掉工作。而且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好。甚至这个月原告挣的钱比上个月少就开始怀疑原告。而且被告在家不干家务,每天察原告的行踪,掌管原告挣的钱,平时原告手中不能超过20元钱。2009年农历正月14日因原告和几个朋友玩牌输了15元钱,被告竟动手打原告。当天晚上,被告及其娘家人将被子等物品拉走。平时我回家,被告就翻我手机看是否有陌生人的电话,如果是女的就骂人家。总之,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孩子由我抚养,不让被告出抚养费。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在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一男一女,可以说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因原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给我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万元,婚生女儿还在哺乳期,没有断奶,应由我抚养,原告出抚养费。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二、婚生孩子应如何抚养。三、被告婚前财产有哪些。四、婚后有何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五、被告要求精神赔偿的依据有哪些。

围绕上述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经庭审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1月25日生一男孩司某旺。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司某静。现男孩随原告生活,女孩随被告生活。被告婚前财产有:毛毯一条、毛巾被两条、菜柜一个、盆架一个、皮箱一个、椅子六把、桌子一个、石英钟一个。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家中。原被告婚后置买的共同财产有:洪都电动车一辆,铁煤炉一个,电磁炉一个,煤气灶一套,抽水机一个。以上财产除洪都电动车在被告家,其余财产均在原告家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不断吵嘴生气,致使夫妻关系恶化。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合好无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为宜。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仍随被告继续生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共同依法分割。被告主张精神损失2万元,因未向本院提供出有力证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司某旺随原告司某某生活,婚生女孩司某静随被告王某某生活。

被告王某某婚前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详见事实查明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洪都电动车一辆、煤气灶一套归被告王某某所有;铁煤炉一个、电磁炉一个、抽水机一个,归原告司某某所有。

以上三、四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怀勇

审判员刘玉敏

审判员刘长军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军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