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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3180号

原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金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不好,经常吵架,闹得家里不安宁。被告懒惰,既不料理家务,又不外出打工挣钱,呆在家里无事,全靠原告一个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又因原告在外打工,不能常在家,更缺少思想沟通,夫妻感情不好,夫妻关系长期处于僵冷状态,原告多年来就没有与被告同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小孩赖××由原告抚养;3、无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出去做事,被告则一直在家抚养小孩,小孩现在学习成绩很好,双方只是为生活费的事情发生过争执,不存在感情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5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赖××。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09年8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自主婚姻,结婚多年,且共同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因未能充分有效沟通产生感情隔阂,双方应十分珍惜婚姻与感情,更多为家庭未来和子女成长着想,各自反思、克己容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信任与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包容、互相扶持,夫妻感情仍有恢复之可能。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赖某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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