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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258号

原告左某某(又名左某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诉称:2004年农历1月至6月期间,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煤矿上做事,因煤矿亏损,被告欠原告工资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答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欠原告工资2800元属实,因我经济紧张,所以一直未予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4年农历1月至6月期间,被告陈某某雇请原告左某某在其承包的煤矿上做事。2004年6月9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2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4年12月23日被告偿还了400元工资给原告,尚欠原告工资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答复,从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前支付原告左某某工资2800元;如果被告陈某某逾期未支付此款,则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左某某支付违约金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左某某自愿承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湘东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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