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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燕子塘村民组(以下简称燕子塘组)与被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尖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组。

负责人郑某某,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桧辉,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组。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书记。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以下简称燕子塘组)与被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尖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自出生起,户口即随父母落户在燕子塘组,后与父母一起共同取得了燕子塘组的集体土地承包权。2001年7月,陈某与浏阳市X村民雷勇结婚,但陈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01年到2008年期间,燕子塘组的集体土地、山地、水塘以及国土储备用地被陆续征收和租用,该组陆续向村民发放了各项征收补偿费和租金收益共计x元,但该组以陈某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向陈某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双方由此酿成纠纷,故陈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燕子塘组及尖山村委会向陈某支付征收补偿款x元。

原审法院认为: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取得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应当先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陈某的户口来源合法,应属燕子塘组的合法村民,与燕子塘组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并同等享有与土地承包权相关的财产分配权利;现该组的集体土地、山地、水塘被征收和租用,而燕子塘组在发放本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和租用后的补偿费用以及租金收益过程中,以陈某与外组村民结婚为由,拒绝向陈某发放征收补偿费,明显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作为符合集体土地承包资格的农村X组织成员,请求燕子塘组支付与同组其他承包方已取得征收补偿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尖山村委会作为最基层一级农村X组织,对下属村X组的民事、经济行为负有管理义务,但对燕子塘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尖山村委会没有法定撤销权利,陈某要求尖山村委会共同承担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燕子塘组、尖山村委会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给付陈某土地征收补偿款和租金收益共计x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承担。此款陈某已垫付,由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在给付陈某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陈某。

燕子塘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村民委员会和村X组其法律地位是“自治组织”,故在“自治”的原则下对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可以决定在其内部的分配方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燕子塘村X组于2001年4月由全体村民签字认可的分配方案,不能参与补偿分配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上诉人制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具有燕子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X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X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X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本案中,陈某出生在燕子塘组,即原始取得燕子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虽于2001年与外组村民结婚,但在燕子塘组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陈某在结婚后享有其他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陈某已丧失了燕子塘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享有与其他组民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燕子塘组在确定分配方案中以陈某已婚嫁为由,不给与陈某分配土地补偿款,该分配方案与现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故燕子塘组未按同等村民待遇向陈某分配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行为侵害了其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要求与其他组民享有同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燕子塘组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2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X乡X村燕子塘村X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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