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伊川县江左乡苏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四民初字第26号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被告急于完成乡政府布置的农业税任务,但资金不足。被告苏村支书张根柱于2003年6月29日找我帮忙,并保证收齐小麦后还钱,于是我以江左粮所的名义为其交农业税7000元。被告一个月后还3040元,并出具了3960元的欠条。2004年底,粮所以我经手为由将该款从我工资中扣除,债权转移到我名下,我多次讨要未果,无奈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被告提出异议,故起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的欠款396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江左粮所代交农业税3960元。(2)江左粮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程某某垫付了苏村的农业税,江左粮所将此欠款条交由程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伊川县江左粮所职工,2003年7月,被告江左乡X村民委员会迫于完成政府布置的农业税,但资金不足,被告村支书张根柱和原告较为熟悉,他找原告帮忙,于是原告以江左粮所的名义为其垫交农业税7000元。一个月后被告以征收小麦折价偿还3040元,同时出具3960元欠条一张。2004年底,江左粮所以此款由程某某负责为由,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了3960元后,将相关凭证交给垫付人程某某,程某某将此事通知了债务人江左乡X村民委员会。后程某某多次向苏村村委要求偿还垫付款,苏村村委由于经济困难等诸多原因未予偿还,原告程某某于2008年11月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江左粮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江左粮所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已由受让债权人程某某通知江左乡X村民委员会,故该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690元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并无约定利率,也未约定违约责任,所以不应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伊川县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人民币3690元。

若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胡小高

审判员陈伟卫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亮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