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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潘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监字第0235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X路建设花苑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原审被告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严家冲X号。

原审被告胡XX(又名胡某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严家冲X号。

孟XX与潘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孟XX不服,向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8月19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民抗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09)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违反法定证据规则,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此提起对该案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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