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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雄燕,湖南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俞某某就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从2007年7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雷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符事实,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3日晨东安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雷某博,现年5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两年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及其他方面原因,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俞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雷某博由雷某某抚养成年,原告俞某某承担抚养费x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新林

二OO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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