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是一起基于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而引起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原审定性为侵犯财产权纠纷不当,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定性不当;2、本案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参加诉讼,原审未予通知程序违法;3、原审界定属于李某的财产份额为40.x万元,李某已持有一张15万元存单,原审仍判决杨某某返还40.x万元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