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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张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6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健琳。周某某、张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家庭事务方面经常各执己见,且缺乏相互沟通与尊重,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并引发矛盾。近几年来,周某某、张某某双方很少关心对方生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疏远,周某某曾于2009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以此为契机进行相互沟通及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而是互不关心对方生活,并未能真正和好,周某某遂于2010年3月1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周某某、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x号)及日常生活用品,共同欠有债务x元,没有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

二、小孩张健琳由周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张某某每月按月总收入的20%支付生活费;

三、张某某与周某某共同所欠债务x元,由张某某与周某某各负担一半;

四、张某某与周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x号)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于2010年9月1日给付张某某房屋补偿金x元,张某某于收款同日将该房屋房产证交给周某某并搬离该住房;

五、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七、双方当事人自愿本调解协议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某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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