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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就被告杨某某、向某甲、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绪元,怀化市鹤城区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罗某某之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住(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2009年5月26日,原告罗某某就被告杨某某、向某甲、向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向某院提起诉讼。诉称,2009年3月5日,原告儿子向某德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华丰公司南溟桥西边工区煤矿井下作业时,因发生顶板事故,遇难身亡。经株洲市攸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补助金、丧葬费、抚养亲属抚恤金共计x元。得到补偿款后,三被告拒付原告应得的赡养费及应继承的死亡赔偿金。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付给原告应得的赡养费及应继承的遗产金额共计人民币x.1元。被告杨某某、向某甲、向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查,死者向某德系原告罗某某之子,系被告杨某某之夫、向某甲、向某乙之父。2009年3月5日,向某德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华丰公司南溟桥西边工区煤矿井下作业时遇难身亡。经株洲市攸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一次性获得x元赔偿金额(含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亲属抚养费等),尔后双方为之继承而发生纠纷。原告罗某某诉诸于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罗某某分割死者向某德赡养费及遗产金额x元(含已付3000元),此款由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其余遗产款由三被告继承。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2750元,原、被告各负担13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光礼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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