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大地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道办事处西临北院。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弓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左林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郑州市大地磨料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姚某某于2007年2月在上诉人郑州市大地磨料有限公司处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8月26日,姚某某在工作时,双手四个指头被机器挤伤,上诉人将姚某某送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2天。住院期间上诉人向姚某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但并未向姚某某发放工资。2007年12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某为工伤。2007年12月29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姚某某的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伤残鉴定费300元上诉人已垫付。上诉人对郑州市惠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某为工伤不服,于2008年5月12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惠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郑州市惠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惠)工伤认字[2007]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行政判决书已生效。另查明,姚某某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惠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被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鉴定费,共计人民币x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申、被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市大地磨料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给姚某某各种工伤损失共计伍万元整(x元),并于2009年8月28日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对该工伤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姚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郑州市大地磨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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