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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李某甲与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

上诉人康某某、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同二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住一楼被告住二楼。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原告发现其住房屋顶有渗水现象,便上楼到被告家查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后双方多次就漏水原因及修复之事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请求对其居住的二七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渗水原因及修复房屋屋顶、墙壁及用电设施的相关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了豫国是司司鉴中心(2008)鉴质价字第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该房屋渗漏水的原因为楼上卫生间装修施工不当,是其防水层破坏引起;2、该房屋的维修,将受损墙面、顶面粉刷层铲除,重新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粉刷,而后进行涂料施工,再恢复原电线路;3、修复工程造价为733.43元。鉴定书送达原、被告后,被告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要求延期开庭审理。本院根据被告申请依法通知了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庭审时,该鉴定中心表示因鉴定人员参加南水北调工程无法到庭接受质询。同时某对被告对鉴定书提出的意义,出具了书面说明。另,鉴定中心在本案庭审中提出,因其已退还原告费用,故申请撤回其所出具的申请书。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障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房屋渗水的原因,经司法鉴定,系被告卫生间装修不当破坏防水层所致。原告房屋修复工程造价为733.43元,故对原告房屋修复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被告认为鉴定时某定人员未到现场,鉴定内容虚假,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无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因其已退回原告鉴定费要求撤回鉴定书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按照豫国是司司鉴中心(2008)鉴质价字第x号鉴定书,原告房屋修复工程造价为733.43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康某某、李某甲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即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造成原告房屋渗、漏水的地方修复完毕;二、被告康某某、李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时某房屋修复费用733.4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康某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房屋漏水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房屋建筑时某长、被上诉人装修不当,改变结构功能,加速本已锈蚀的下水管道震裂所造成。2、上诉人在此居住二十几年,从未改变卫生间的建筑结构。上诉人并无过错和不当。原审适用法律追究上诉人的过错是错误的。3、原审偏听偏信对上诉人的证据一律不采信。鉴定人已经撤回鉴定书,一审却采信鉴定结论,哪里来的鉴定费。要求二审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答辩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设施老化,管道锈蚀,是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双方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多做自我批评,楼上的住户知道自家管道漏水的原因后,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更换锈蚀的管道,楼下的住户发现房屋漏水后,也应本着和善的态度向楼上住户提出,以利纠纷的妥善解决。鉴于上诉人未针对“自家卫生间管道锈蚀严重,后因楼下装修导致漏水”,的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方面,均无不当,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由康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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