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四八条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鼓楼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添、吴某某,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街X号。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与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福建省电信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于2005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福建省电信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福建省电信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0元由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某芳
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