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新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丰云,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志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他与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相识恋爱,1992年3月自愿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王某,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近几年,被告常年在外不归,二人长期分居,夫妻已无感情,要求离婚,并请求解决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是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王某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

三、共同财产二层红砖房一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四、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志红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群杰

校对责任人:唐志红打印责任人:杨群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