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某于揭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志松,揭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市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淡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辩护人马志松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于2003年与揭东县X村民朱某乙结婚,2005年2月22日产下一女朱某妹。何某甲因朱某妹经常哭闹而萌发杀死朱某念头。2005年8月27日下午2时许,朱某妹因啼哭遭到何某甲打骂,后被朱某乙制止,何某甲便抱着朱某妹至桂岭镇X村何某癸的池塘边,把朱某妹身上的衣服脱掉,将朱某妹扔进池塘中,致朱某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妹系溺死。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何某甲有部分责任能力。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证人朱某乙、杨某丙、陈某丁、朱某戊、沈某某、黎某某、何某己、林某、朱某庚、何某辛、彭某某、陈某壬、何某癸的证言;公安机关现某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大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何某甲罪时具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认罪态度好,属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03年与揭东县X村民朱某乙结婚,并于2005年2月22日产下女儿朱某妹。后何某甲因朱某妹经常哭闹,对带孩子产生厌烦而萌发杀死朱某妹的念头。2005年8月27日下午2时许,何某甲因朱某妹啼哭而打骂朱某妹,后被朱某乙制止。何某甲便抱着朱某妹走到桂岭镇X村杨某丙柯何某癸的池塘边,将朱某妹身上的衣服脱后放在池塘边,后将朱某妹扔进池塘中,致朱某水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妹系溺死。又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何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部分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朱某被告人何某甲之丈夫,证实2005年8月27日,他把女儿朱某妹抱回家给何某甲带,后女儿因啼哭遭到何某甲骂。被他制止后,何某甲抱着女儿出去。至下午5时许,他母亲到田里告诉他,他女儿被何某甲丢进池塘里溺死。得知此事后,他与父亲朱某庚一同赶往杨某丙柯池塘。途中遇到何某甲,何某甲知他们女儿被她扔进池里后,他就与父亲将何某甲回家里用绳子绑起来。后他与父亲到杨某丙柯池塘边时,遇到了池塘主,池塘主带他们到山坡的树下认尸,他认出装在麦皮袋中裸着身体的死婴就是女儿朱某妹,遂将此事报告村干部的经过情况。朱某证实何某甲性格比较内向,少某语,性情暴躁,不能受刺激;当女儿啼哭时,何某甲比较厌烦,非常气愤的情况。
2、证人杨某某证言。杨某丙实与她同监室的何某甲性格孤僻、少某、内向,头脑低能,个人生活不能自理,行动象小孩一样;她还从何某甲中得知,何某甲女儿总是啼哭而很生气,就将女儿溺死的经过情况。
3、证人陈某丁的证言。陈某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健豪村养鱼的阿元到他铺子里,说其池塘里死了个小孩,有可能是朱某庚的孙女,他就打电话给朱某戊,让朱某戊去问邻居朱某庚的孙女是否在家的经过情况。
4、证人朱某戊的证言。朱某实2005年8月27日,阿明打电话叫他告诉朱某庚,说朱某庚的孙女可能被其儿媳妇溺死在杨某丙柯的池塘里,他遂把此事告诉了朱某庚的老婆。后他在村X路口遇见朱某庚父子正在问何某甲话,他听何某甲说她把女儿扔在杨某丙柯的池塘里,后何某甲被朱某庚父子带回家的经过情况。
5、证人沈某某的证言。沈某实2005年8月27日,他在他家田地旁的池塘里发现某一个女婴的尸体,就对池塘主阿元说把尸体捞起来等人来认的经过情况。
6、证人黎某某的证言。黎某大岭村的治保主任,证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6时许,他接到村民朱某乙电话报称,朱某妻子何某甲将女儿丢进池塘里溺死,后他就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并将何某甲带到村公所看好的经过情况。黎某证实朱某乙的女儿大约6、7个月大,何某甲平时性格内向,少某话的情况。
7、证人何某己的证言。何某甲被告人何某甲之伯父,证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6时许,朱某庚打电话告诉他何某甲将女儿丢进池塘淹死,叫他到朱某。他吃完晚饭后要去朱某时,在他妹妹家中得知何某甲已被派出所的同志带走,就返回家里的经过情况。何某甲证实何某甲精神有点不正常的情况。
8、证人林某证言。林某被告人何某甲之家婆,证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4、5时许,邻居阿创告诉她说,何某甲把她孙女扔到池塘里溺死。她不大相信,就将此事告诉儿子朱某乙,后从儿子口中证实了此事的经过情况。林某证实何某甲平时比较内向的情况。
9、证人朱某庚的证言。朱某被告人何某甲之家公,证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5时许,他儿子朱某乙告诉他,他孙女被何某甲丢进池塘里溺死后,他就与儿子一同赶往杨某丙柯池塘。途中遇到何某甲,何某甲知他们她把女儿扔进池里后,他就与儿子将何某甲回家里用绳子绑起来。后他又与儿子到杨某丙柯池塘边,认出死婴就是其孙女,遂将此事报告村干部的经过情况。朱某证实何某甲性情暴躁,性格比较内向,少某语的情况。
10、证人何某辛的证言。何某甲被告人何某甲之父亲,证实何某甲在3岁时头部受伤,后因治疗不重视,导致脑部受损,精神出现某题,不能受刺激的情况。
1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彭某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3时许,她在杨某丙柯拾柴时,见到同村何某己的侄女在离阿元池塘边10米左右的地方,因她们不是很熟,就没有打招呼的经过情况。彭某通过相片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就是何某己的侄女。
12、证人陈某壬的证言。陈某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她回家路过池塘边时,一个男人对她说他刚在池塘里捞到一具女婴尸体。她就告诉该男人之前有看到朱某庚的儿媳妇在池塘边走来走去,不知该女婴是否是朱某孙女。陈某通过相片辨认出被告人何某甲就是朱某庚的儿媳妇。
13、证人何某癸的证言。何某甲实2005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他到杨某丙柯池塘养鱼时发现某女婴的尸体浮在水面上,裸着身体,在池塘边还放着一件红色的婴儿衣服。他就将尸体打捞起来,用麦皮袋装着放在山坡的树下,并将此事告诉陈某壬。陈某壬说有可能是朱某庚媳妇的女儿,因为她之前有看见朱某庚的媳妇在池塘边走来走去。后他就赶到大岭村阿明的铺子里,将此事告诉了阿明。至6时许,朱某庚父子来后,朱某庚的儿子认出女婴正是他女儿的经过情况。
14、公安机关扣押长裤、短袖上衣各1件的扣押物品清单。
15、公安机关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拍摄现某照片,并经被告人何某甲辨认,确认无误。
16、揭东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该材料证实该村村民朱某乙与被告人何某甲结婚及生育被害人朱某妹的情况。
17、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何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部分责任能力。
18、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经揭东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朱某妹系溺死。
19、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何某甲述她产下女儿朱某妹不久后,就对带女儿产生了厌烦;因女儿经常啼哭,她就萌发了杀死女儿的念头。2005年8月27日下午2时许,她丈夫朱某乙将女儿抱回家中给她带。后因女儿啼哭,她就打骂女儿。被朱某乙制止后,她就抱着女儿外出。走到大岭村杨某丙柯池塘边时,女儿睡着了,周围又没有人,她就将女儿的衣服脱下放在池塘边,后将女儿扔进池塘里。因女儿在水里挣扎,她就在池塘边溜达,直至女儿不能动弹了才离开现某到健豪村她伯父何某己家,但何某己家中没有人。至4时许,她回家途经扔女儿的池塘时,发现某儿的尸体已经不见,但衣服仍在那里。当她走到村口时,遇到丈夫朱某乙和家公,就告诉他们女儿已被她扔在杨某丙柯的池塘里了,后她就被带回家绑起来的经过情况。何某甲证实在她扔女儿后,有一健豪村的妇女经过,并通过相片辨认出事发时她从朱某妹身上脱下放在池塘边的衣服及作案现某。
20、被告人何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认罪态度好,属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查,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福森
代理审判员吴惠水
代理审判员杨某丙城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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