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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周某某、肖某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行非诉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周某某、肖某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8月5日作出的中计生征决字[2008]龙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周某某、肖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前自动履行中计生征决字[2008]龙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应缴的社会抚养费x元交到中方县人民法院或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龙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合计5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方全

审判员米庆明

审判员韩同杰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湘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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