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与刘某乙、李某丙、刘某丁、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刘某乙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街X号综合楼第二层商用房(产权证号为x号)作价75万元抵偿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唐发明、张菊莲、怀化市市政建筑总公司治宇分公司、中方县X村信用联社。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表示愿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3)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敏文
审判员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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