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与刘某乙、李某丙、刘某丁、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方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与刘某乙、李某丙、刘某丁、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刘某乙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街X号综合楼第二层商用房(产权证号为x号)作价75万元抵偿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唐发明、张菊莲、怀化市市政建筑总公司治宇分公司、中方县X村信用联社。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谌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谭某某、李某甲表示愿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3)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敏文

审判员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海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