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法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系被告李某某的亲属)。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认识几天后仓促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没有一点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独自胡言乱语,经常独自外出乱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难以维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后,被告就到原告家生活,共同相处了三个月。被告只是一时对山区生活不习惯,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要离婚,要求原告补偿被告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李某某到原告盘某某家只生活了三个月。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未置办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盘某某给付被告李某某一次性生活帮助费1000元,此款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一次性付清(已兑现)。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罗智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