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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某乡皇某村委会六组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皇某丙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皇某乡X村委会六组。

代表人皇某甲,男。

代表人皇某乙,男。

被申请人皇某丙,男。

申请人皇某乡X村委会六组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皇某丙死亡一案,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皇某乡X村委会六组申请称:皇某丙系皇某乡X村委会六组村民,没有子女,其于1986年外出之后至今下落不明,经过申请人多方寻找无音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申请宣告皇某丙死亡。

本院受理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规定,于2009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4450期上发出寻找皇某丙的公告。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皇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X乡X村委会人,无配偶及子女,1986年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皇某乡X村委会六组遂向本院申请宣告死亡。本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皇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皇某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皇某丙从家出走至今已20多年没有音讯,虽经人多方寻找,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皇某丙仍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法院皇某丙的下落。皇某丙系申请人皇某乡X村委会六组村民,该申请人请求宣告皇某丙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皇某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国富

审判员时清华

审判员刘文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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