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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唐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至今任唐河县X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员。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负责唐河县X镇X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无证承揽烟坑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吕贤尊触电身亡,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任职证明及供述,证人胡××、袁××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唐河县X镇X村赵庄村民吕××在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承揽本镇X村烟叶种植户胡××、袁××等人的烟炕建筑。被告人周某某在承包负责韩庄村X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吕××无证施工行为不依法查处,致使2009年5月23日吕贤尊在为袁华稳烟炕施工时,因安全防护不力,吊车漏电,吕贤尊触电死亡。

2009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了其明知吕××无证施工而未依法查处。证人胡××证实其现有烟炕系吕××2009年5月为其承建,其间乡政府无人查处。证人袁××、吕××等人证实吕××为袁××承建烟炕时触电身亡的事实。证人黄××、张××等人的证言,周某某的任职证明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周某某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能够自首且犯罪情节较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郑亚勤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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