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梅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多次在桐柏县X乡X村东庄组东沟自家自留山上砍伐松树,合立木蓄积12.1355立方米。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各5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梅××、古××、刘××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罚没款收据、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业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梅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刑期均自2009年4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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