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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笪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笪某某,男,1948年8月4日日出生。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笪某某诉被告熊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协商和解,被告于2009年3月27日将欠款巳给付完毕,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翠霞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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