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环霸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X号—X号太兴中心第一座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昆,北京市恩泽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本电石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三丁目三番一号。
法定代表人:雨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秋潮,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希爱(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X区桥南区X号地。
法定代表人:横山幸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为民,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律师。
上诉人环霸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本电石工业株式会社、被上诉人恩希爱(杭州)化工有限公司独占经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扛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环霸国际有限公司以已与日本电石工业株式会社、恩希爱(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环霸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霸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按(略)元收取,由环霸国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允
代理审判员钱晓晨
代理审判员陈某忠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任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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