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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65号

原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福平,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住(略)。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易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佩均、陶建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易某某诉称,2008年4月、2008年6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x元和x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在二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78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仇某某没有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但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期限,请求法庭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据一份,2008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在二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仇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易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2940元,原告易某某自愿承担1940元,被告仇某某自愿承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易某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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