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芳,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县人,住(略)。
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丁,男,46岁,汉族,湖南安化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任某、姜某、黄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计472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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