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洞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干部,住(略)。系洞口县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章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析军、人民陪审员尹显银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07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曾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某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2、楠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于2007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3、委托代理人对曾某基、曾某珠、雷素仔、杨队贞的调查记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没有置办嫁妆及2007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等事实;4、(2005)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系再婚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某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系书证原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证明内容相互印证,与原告陈述一致,证据4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被告又未到庭质证,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结婚时被告未置办嫁妆。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4个月,未生育小孩。2007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未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其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07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章勇

代理审判员郑析军

人民陪审员尹显银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让峰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某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